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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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