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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提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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