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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上訴人 甲○○
弄1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10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0月2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又上訴人因設籍於新竹縣湖口鄉,依規定乃有2 天之在途期間,故上訴人至遲應於96年11月7 日前向本院提起上訴,然上訴人延於96年11月8 日方向本院提出上訴,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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