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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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