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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6年度偵字第2419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沈藝珠
通 譯 賴光浪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五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甲○○願給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當庭交付貳萬伍仟元外,其餘新台幣貳萬零玖佰肆拾陸元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給付,屆期未給付,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加計遲延利息;
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持其所有之鏈鋸,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地點,竊取市價計新臺幣(下同)4 萬696 元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森林主產物後,持其所有之鑽孔機、虎頭鉗、鑽頭、火星塞、一字起子、挫刀、梅花扳手等工具,以上開竊得贓物為原料,截取椴木,鑽洞培植菇類,嗣於95年12月20日,新竹林區管理處竹東工作站森林護管員李聲銘接獲民眾檢舉,前往竹縣竹東事業區第117 林班地,發現甲○○以上開竊得贓物培植菇類,恐勢單力薄先行折返,於96年2 月28日凌晨1 時30分許,新竹林區管理處竹東工作站護管員李聲銘等會同森林暨自然資源保育警察隊新竹分隊隊員,前往上址,發現有人以鑽孔機鑽木見警即逃逸,惟遺留背包(內有載有「甲○○」之藥袋1 只)、背式竹籠、火星塞各1 個、92無鉛汽油、二行程機油各1 瓶、香菇菌種2 瓶、手電筒、鏈鋸、虎頭鉗、一字起子、挫刀、梅花板手各1 支、鑽頭4 支、鑽孔機1臺、黑色膠帶1 卷等物於現場(均如附表二所示),遂將之查扣,並循上開藥袋於96年3 月10日5 時30分許至甲○○位在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11鄰那羅182 號住處附近盤查,而循線查獲,迄為警查獲時止,甲○○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地點所培植菇類,已採收10餘斤(每斤市價約350 元)。
三、處罰條文: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沈藝珠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參考法條:
森林法第52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一 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 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 於行使林產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 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 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 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第 5 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
附表一
┌──┬──────┬────────────┬──────┬──────────┐
│編號│ 竊盜時間 │ 竊盜地點 │ 竊取財物 │主文及刑度 │
├──┼──────┼────────────┼──────┼──────────┤
│1 │民國95年10月│新竹縣竹東事業區第117林 │楓香、青剛櫟│甲○○以贓物為原料,│
│ │初 │班地,座標X276057、Y2730│、川上氏鵝耳│培植菇類,竊取森林主│
│ │ │245號處 │櫪等樹種2棵 │產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
│ │ │ │ │元,徒刑如易科罰金,│
│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2 │民國95年10月│上開林班地,座標X27606、│楓香、青剛櫟│同上 │
│ │中旬 │Y0000000號處 │、川上氏鵝耳│ │
│ │ │ │櫪等樹種5、6│ │
│ │ │ │棵 │ │
├──┼──────┼────────────┼──────┼──────────┤
│3 │民國95年10月│上開林班地,座標X276036 │楓香、青剛櫟│同上 │
│ │底 │、Y0000000號處 │、川上氏鵝耳│ │
│ │ │ │櫪等樹種5棵 │ │
├──┼──────┼────────────┼──────┼──────────┤
│4 │民國95年11月│上開林班地,座標X276065 │楓香、青剛櫟│同上 │
│ │間 │、Y0000000號處 │、川上氏鵝耳│ │
│ │ │ │櫪等樹種不詳│ │
│ │ │ │數量 │ │
├──┼──────┼────────────┼──────┼──────────┤
│5 │民國95年12月│上開林班地,座標X276084 │楓香、青剛櫟│同上 │
│ │底 │、Y0000000號處 │、川上氏鵝耳│ │
│ │ │ │櫪等樹種10棵│ │
└──┴──────┴────────────┴──────┴──────────┘
附表二
1背包壹個。
2背式竹籠壹個。
3香菇菌種貳瓶。
4九二無鉛汽油壹瓶。
5二行程機油壹瓶。
6手電筒壹支。
7黑色膠袋壹捲。
8鏈鋸壹台。
9鑽孔機壹台。
虎頭鉗壹支。
鑽頭肆支。
一字起子壹支。
火星塞壹個。
挫刀壹支。
梅花扳手壹支。
藥袋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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