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訴,553,2007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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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鄒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為多次竊盜犯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反覆實施犯罪之虞之情形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 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反覆實施犯罪之虞之情形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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