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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有事實足認有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上訴後之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起執行羈押在案,本案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判決,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月,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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