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訴,643,200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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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7月19日指定以新臺幣2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嗣經本院依法傳喚被告乙○○於96年10月16日下午3 時10分、96年11月13日下午2時整、97年1月22日下午2時整、97年2月19日下午4 時3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甲○○偕同被告乙○○於97年1 月22日下午2時整、97年2月19日下午4 時30分之準備程序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

惟被告乙○○屆期均未到庭應訊,復經本院執行拘提暨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均未能拘提到案,且被告乙○○現亦未在監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暨送達證書、被告乙○○暨具保人甲○○之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96年12月7日北警偵字第0965009097號、97年3月19日北警偵字第0975001566號等函所附之本院拘票暨員警拘提報告書、本院96年11月28日新院雲刑公96訴643字第5877號、97年2月21日新院雲刑公96訴643 字第5878號代為拘提執行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2月25日桃檢玲張96助1653字第94083號、97年3月13日桃檢玲玉97助309字第17403號無法代為拘提執行函覆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偵查卷第27、45頁,本院刑事卷第10、11、14、16、17、19、22至27、29、30、33、36至38、40至44、46、48至51、53至60頁)。

是被告乙○○顯已逃匿無訛,爰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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