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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偵字第4745號),業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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