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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簡式審理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於本院第十法庭行簡式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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