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訴,724,200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24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新竹監獄新竹分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