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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乙○○
4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 7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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