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交附民,19,2008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黃嬴松

被 告 甲○○
0弄6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起訴之事實、理由詳如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177號起訴書)所載。

貳、被告方面: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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