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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1樓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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