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交附民,40,2008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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