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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陳嘉綾
巷26號7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前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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