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W○○曾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二、詎W○○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
-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及
- 理由
- 一、程序部分:
- 二、實體部分:
- 三、論罪科刑:
- (一)論罪:核被告W○○共同持客觀上可用以攻擊人,對於他
- (二)共同正犯:被告W○○與同案被告V○○,就附表編號68
- (三)又被告W○○所犯70次加重竊盜罪行,犯意各別,應予分
- (四)累犯:查被告W○○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
- (五)又查被告W○○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犯罪時間各均
- (六)強制工作: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
- (七)量刑:爰審酌被告W○○有上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 (八)沒收部分:至扣案之作案手套2雙、車窗玻璃擊破器1支、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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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
6巷18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491號、97年度偵字第959號、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W○○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主文及刑度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扣案之作案手套貳雙、車窗玻璃擊破器壹支、六角扳手貳支、十字起子壹支、電動十字起子壹支、剪刀貳把及手電筒壹支,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W○○曾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8月29日以94年度易緝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5年4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W○○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7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67 所示之方法(持手套2雙及對於他人生命身體有危險性而足供作為兇器使用之車窗玻璃擊破器1支、六角扳手2支、十字起子1支、電動十字起子1支、剪刀2把及手電筒1支等物,先擊破如附表編號1至67所示車輛之車窗後,入車內竊取財物),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67所示甲○○等67人之車內物品(所竊得之財物明細及下落均如附表編號1至67所示);
另與V○○(V○○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共同各於附表編號68至70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作案手套2雙及攜帶對於他人生命身體有危險性而足供作為兇器使用之車窗玻璃擊破器1支、六角扳手2支、十字起子1支、電動十字起子1支、剪刀2把及手電筒1支,分別以附表編號68至70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編號68至70所示等黃○○等3人之車內物品(所竊得之財物明細及下落均如附表編號68至70所示)。
嗣於96年12月15日下午7時許,W○○駕駛懸掛車號3016-PJ號車牌之自小客車搭載V○○,在新竹縣竹北市○○路339號小肥羊餐廳前,準備下手行竊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W○○所有作案手套2雙、車窗玻璃擊破器1支、六角扳手2支、十字起子1支、電動十字起子1支、剪刀2把及手電筒1支等物,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W○○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實體部分:訊據被告W○○對於上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訊問、準備、簡式審判程序時坦承不諱。
其稱:伊為了購買毒品缺錢而自96年3月間起至96年12月15日為警查獲止,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7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至70所示之行竊手法,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70所示之被害人財物(其中附表編號68至70之部分係與同案被告V○○共同為之,而由同案被告V○○先負責物色財物及在旁把風,伊則負責下手行竊),至於伊所竊得之財物,除已返還予被害人K○○等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外,其中得手後之現金伊則花用掉,高速公路回數票則使用掉,並在臺北縣三重市不詳地點將其所竊得之DVD汽車音響主機、汽車音響主機、衛星導航系統主機、安全氣囊及喇叭等物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價格加以變賣,並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K○○等人之其餘財物丟棄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20至27、101至104、112至117、147、153至157、159、160、182至185、191、205至207、209、211至222、224、230至237、23 9頁,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7、8、171至177、180至183、217至227頁,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8至11頁,本院96年度聲羈字第264號刑事卷宗第6至11頁,97年度偵聲字第17號刑事卷宗第10至12頁,97 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卷宗第13至17、31、32至43、59至70頁)。
此外,復有:1、證人即同案被告V○○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時之供述。
其稱:她於如附表編號第67至70號所示之時間搭乘被告W○○所駕駛之車號6280-DB號自小客車分別前往如附表編號第68至70號所示之地點,由她負責下車物色財物及在旁把風,被告W○○則分持如附表編號第68至70號所示之行竊工具,先後竊取如附表編號第68至70號所示之被害人黃○○等人財物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30至34、102至104、186至189、191頁,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78、179、229、230頁,本院96年度聲羈字第264號刑事卷宗第11至14頁,97年度偵聲字第17號刑事卷宗第11、12頁,97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卷宗第17、31、32至43、59至70頁)。
2、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3 月17日晚間11時50分許將和運出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2960-BB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147 巷17弄1 號旁停車場內,後來於96年3月18日上午7時50分許發現該車之左後方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PDA1臺、車用液晶螢幕及汽車音響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191、192頁)。
3、證人即被害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3 月18日晚間11時許將車號8826-AA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路507號前,後來於96年3月19日上午9 時許發現該車左後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主機及液晶螢幕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94、195頁)。
4、證人即被害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3 月30日上午8 時10分許發現其停放在新竹市○○街62號前之所有車號R4-0639號自小客車右前座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SONY手提式電腦1 部(含記憶卡1張)、Qtek行動電話1支(含2G記憶卡1張)、SONY數位相機1 臺(含2G記憶卡1張)、讀卡機1臺、仿ROLEX手錶1支、仿LV女用背包1個、SOGO禮券(價值6,000元)、MIO169GPS1組、電腦硬碟3顆、黑色背包1個、高速公路回數票7張(價值250元)、現金600元、車用充電器、MP3錄音筆、投影機及外接DVD燒錄器等物,經他報案後,警方通知他已尋回SONY手提式電腦1 部、Qtek行動電話1支、SONY數位相機1臺、記憶卡3張、讀卡機1臺、仿ROLEX手錶1支及仿LV女用背包1個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201至203頁)。
5、證人即被害人X○○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5 月22日上午10時許將車號8916-KU號自小客車停放在失竊地點(經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12號前),後來於同日中午12時10分許發現該車駕駛座之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含螢幕)1 部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12、13頁)。
6、證人即被害人Y○○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5 月25日下午1 時許將所有車號7439-EB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1號旁停車場內,後來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方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27頁)。
7、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5 月25日下午1 時許將所有車號0991-KP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1號旁停車場內,後來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發現該車之左前方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30、31頁)。
8、證人即被害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6月7日中午12時10分許將晟陽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1312-RZ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光明夜市內,後來於同日中午12時40分許發現該車之左前車窗遭人打破,並失竊車內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20、21頁)。
9、證人即被害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6月7日上午10時許將所有車號0405-KR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爵士悅大樓後方之公有停車場內,後來於同日晚間7時許發現該車之左前車窗遭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汽車音響(含螢幕)1 部及高速公路回數票約50張等語(見97 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16、17頁)。
、證人即被害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6月8日上午11時30分許將所有車號2823-RW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嘉德街口之公有停車場內,後來於同日中午12時10分許發現該車之左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含螢幕)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24、25頁)。
、證人即被害人T○○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6月8日上午10時許將所有車號2276-KW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嘉德街口之公有停車場內,後來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含螢幕)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27、28頁)。
、證人即被害人q○○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6月8日下午1 時許將所有車號9596-HJ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文化中心旁,後來於同日下午1 時20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電瓶電源線及引擎蓋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含螢幕)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30、31頁)。
、證人即被害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6月8日下午5 時10分許將車號9333-MX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街停車場內,後來於同日晚間7 時40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33、34頁)。
、證人即被害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6月9日下午6 時30分許將所有車號9807-RF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街停車場內,後來於同日晚間7 時50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電瓶電源線、引擎蓋及右前車門板金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36、37頁)。
、證人即被害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6月9日晚間7 時20分許將所有車號3200-RW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與光明九路口,後來於同日晚間9 時20分許發現失竊車內之DVD汽車音響(含螢幕)及易立信、NOKIA 手機各1支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39、40頁)。
、證人即被害人P○○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7 月12日下午6 時30分許將王永華所有車號6766-MQ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街755巷25號路邊,後來於翌日(7月13日)凌晨1 時14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42、43頁)。
、證人即被害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7 月12日晚間11時40分許將所有車號9000-MN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68號前,後來於翌日(7 月13日)上午7 時20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48、49頁)。
、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7 月12日晚間9 時許將所有車號6127-PQ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街1177號前,後來於翌日(7月13日)上午7時30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衛星導航系統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45、46頁)。
、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7 月13日晚間7 時30分許將所有車號1717-EC號自小客車停放在失竊地點(經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文義街口),後來於同日晚間8 時30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51、52頁)。
、證人即被害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7 月24日中午12時許將所有車號0628-KP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與文平路口,後來於同日中午12時40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含螢幕)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54、55頁)。
、證人即被害人r○○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7 月24日下午2時45分許發現其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432號前之所有車號5566-LW號自小客車之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56、57頁)。
、證人即被害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7 月27日下午3 時30分許發現其停放在桃園縣蘆竹鄉○○路上之車號8028-RX號自小客車右前座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手提式DVD主機1部、SONY-ERISSON行動電話1支,經他報案後,已尋回失竊之手提式DVD主機1 部及SONY-ERISSON行動電話1支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33至35頁)。
、證人即被害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8 月10日下午3 時31分許將所有車號0171-KL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上停車格內,後來於同日下午4 時許發現該車之右前方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37、38頁)。
、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8 月10日下午2 時45分許將所有車號5182-ND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上停車格內,後來於同日下午4 時45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方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安全氣囊及喇叭2組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40、41頁)。
、證人即被害人O○○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8 月10日下午2 時10分許將車號0801-RV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街新竹縣選舉委員會之停車場內,後來於同日下午5 時10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方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主機及衛星導航系統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43、44頁)。
、證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8 月10日下午5 時50分許發現其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縣政五路口之王慧賢所有車號8806-JW號自小客車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46、47頁)。
、證人即被害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8 月29日下午5 時許將所有車號2728-CC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上停車格內,後來於同日下午5時 45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49、50頁)。
、證人即被害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8 月29日晚間7 時40分許發現其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縣政十一街口之所有車號9612-PM號自小客車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及衛星導航系統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52、53頁)。
、證人即被害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9 月1日下午6時30分許發現其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與福州街口路邊之所有車號4569-QK號自小客車右前座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3、14頁)。
、證人即被害人p○○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9 月初某日晚間9 時許發現其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上之所有車號5752-MN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ASUS手提式電腦1 部(含手提包1個)、無線上網卡1片及汽車安全氣囊2 顆等物,他雖沒有報案,但警方通知他已尋回ASUS手提式電腦1 部(含手提包1個)、無線上網卡1片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97至199頁)。
、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9月5日上午6時許發現其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260號附近之所有車號8923-RU號自小客車右前後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205、206頁)。
、證人即被害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9 月12日下午某時許將所有車號6790-KX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路128之2號前,後來於翌日(9月13日)上午7時30分許發現該車之左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17、18頁)。
、證人即被害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9 月15日晚間7 時30分許將所有車號9200-KV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街86號對面,後來於同日晚間7 時59分許發現該車之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安全氣囊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54、55頁)。
、證人即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9 月15日下午6 時20分許將所有車號8668-RY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120巷對面停車格內,後來於同日晚間8時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及衛星導航系統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57、58頁)。
、證人即被害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9 月15日晚間8 時許發現其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吳濁流路口之所有車號6695-RW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及衛星導航系統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60、61頁)。
、證人即被害人U○○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9 月15日下午3 時許將華倫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車號1767-KS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街公園旁,後來於同日晚間8時5分許發現該車之駕駛座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63、64頁)。
、證人即被害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9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許將所有車號7033-QE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成功一路口,後來於同日下午5 時50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及汽車電源線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汽車音響主機(含螢幕)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66、67頁)。
、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9 月28日下午6 時30分許將黃玉琴所有車號6381-HJ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路旁,後來於96年9 月29日凌晨2 時52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汽車音響主機(含螢幕)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69、70頁)。
、證人即被害人R○○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0月2日下午6時30分許發現其停放在桃園縣龜山鄉○○○路18巷內之車號9926-EB號自小客車右前座車窗及汽車電源線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主機1 部、IBM手提電腦1部、PSP手上型遊樂器1部、CAIBO隨身硬碟1個、印鑑1顆、彰化商銀存摺1本(湯廷勇所有)及現金3萬元,經他報案後,已尋回失竊之IBM手提電腦1部及CAIBO隨身硬碟1個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72至74頁)。
、證人即被害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0月3日上午9時許將所有車號5158-KV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東一段156 號前,後來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發現該車之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76、77頁)。
、證人即被害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0月3 日上午10時50分許將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0386-HH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東一段與自強北路口,後來於同日晚間7時許發現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含螢幕)及衛星導航系統主機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36、37頁)。
、證人即被害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0月8日下午2時45分許將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2898-JJ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縣府廣場前,後來於同日下午4 時40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含螢幕)及衛星導航系統主機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40、41頁)。
、證人即被害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0月13日下午5 時許將鄧白秋蘭所有車號1295-PJ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1巷56號旁,後來於翌日(10月14日)上午7 時30分許發現該車之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44、45頁)。
、證人即被害人Z○○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10月19日下午4 時許將所有車號0376-RU號自小客車停放在失竊地點(經查在新竹縣竹北市文化中心旁),後來於同日晚間9 時34分前某時發現該車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含螢幕)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79、80頁)。
、證人即被害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0月19日下午5 時28分許將所有車號7609-RR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莊敬三街路口,後來於同日晚間8時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車用DVD1組及高速公路回數票70餘張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82、83頁)。
、證人即被害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0月19日下午5 時許將所有車號8370-KP號自小客車停放在失竊地點(經查在新竹縣竹北市文化中心旁),後來於同日晚間11時14分前某時發現該車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汽車音響主機(含螢幕)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85、86頁)。
、證人即被害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0月19日下午6 時40分許將所有車號2010-KV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頂好商店前,後來於同日晚間11時許發現失竊該車內之DVD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88、89頁)。
、證人即被害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0月27日晚間7 時許將所有車號0007-KV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原住民會館旁,後來於同日晚間8 時30分許發現該車之駕駛座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20、21頁)。
、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0月27日晚間6 時30分許將所有車號6775-MZ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街空地上,後來於同日晚間9 時許發現該車之右前方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23、24頁)。
、證人即被害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0月28日下午5 時許將所有車號6152-HH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體育場旁,後來於同日下午6 時許發現該車之右前方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衛星導航系統主機、手機2支及現金700元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91、92頁)。
、證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被害人午○○是她的老闆,且被害人午○○因於96年10月28日下午6 時許發現其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體育場旁所有車號6152-HH號自小客車右前方車窗遭人破壞而失竊車用DVD 音響主機、衛星導航系統主機、SAMSUNG及NOKIA手機各1支、現金700元及茶壺1個等物,經被害人午○○報案後,警方已尋回失竊之SAMSUNG手機1 支,由她代被害人午○○領受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93至95頁)。
、證人即被害人黃綉娥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10月28日下午6 時許將所有車號7529-RU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莊敬南路口旁,後來大約經過了5 分鐘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含螢幕)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98、99頁)。
、證人即被害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0月28日晚間7 時40分許將所有車號6060-HK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吳濁流路口旁,後來於同日晚間9 時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車用電視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01、102頁)。
、證人即被害人o○○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0月29日上午7時50分許發現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196號之公司所有車號3781-RR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衛星導航系統主機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04、105頁)。
、證人即被害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1月2日下午5時許將所有車號8489-KP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吳濁流路口旁,後來於同日晚間7 時許發現失竊該車內之汽車音響、行車紀錄器及數位相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07、108頁)。
、證人即被害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1月2日下午1時許將鄭秀娟所有車號2353-PM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86號前,後來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行車電腦、車用電視及DVD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10、111頁)。
、證人即被害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約於96年11月初將所有車號3267-KR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桃園縣蘆竹鄉○○○路上,後來於同日晚間6、7時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汽車音響主機及MIO行動電話1 支,他雖未報案,但警方已尋回失竊之MIO行動電話1支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13、114頁)。
、證人即被害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11月17日晚間8 時許發現其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上之所有車號8931-JU號自小客車右前座車窗及汽車電源線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音響主機1部、皮包1個(內有現金2,000多元、信用卡及身分證件)、外套1 件以及被害人廬慧珍所有之NOKIA行動電話1支、IF皮夾1個(內有現金2萬多元、信用卡、身分證件、汽車鑰匙1支)及側背皮包1個等物,經她先生詹景麟代為報案後,警方已尋回失竊之NOKIA 行動電話1支及IF皮夾1個等物,並由被害人廬慧珍具領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16至118頁)。
、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1月18日下午2時許發現其停放在新竹市○○街1巷口之所有車號0886-KS號自小客車車門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207、208頁)。
、證人即被害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1月24日下午5 時許將所承租之車號2510-QQ號自小客車停放在失竊地點(經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成功一街口),後來於96年11月25日上午11時40分許發現失竊該車內之ETC主機及衛星導航系統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121、122頁)。
、證人即被害人Q○○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1月25日晚間7 時許將王玉娥所有車號4250-PN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文化中心旁,後來於同日晚間8 時20分許發現該車之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車用電視及2支行動電話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23、124頁)。
、證人即被害人S○○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1月25日晚間7 時30分許將所有車號7351-MX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成功一路口,後來於同日晚間9 時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26、127頁)。
、證人即被害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1月25日晚間7 時許將坤興發五金有限公司所有車號7038-QR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之停車格內,後來於同日晚間9 時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29、130頁)。
、證人即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2月初某日凌晨1 時10分許發現其停放在桃園縣蘆竹鄉○○○路與南昌路口附近之所有車號6068-KK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及汽車電源線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音響主機1部、行車電腦1 組、ASUS行動電話1支及現金約4,000元,經他報案後,警方已尋回ASUS行動電話1支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33、134頁)。
、證人即被害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2月8日下午6時30分許將所有車號2329-RN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5號前,後來於同日晚間7時10分許發現該車之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液晶螢幕、衛星導航系統主機及ETC主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136、137頁)。
、證人即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12月8日晚間7時20分許發現其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東一段與莊敬北路口停車格內所有車號9138-RU號自小客車之右側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主機及衛星導航系統主機各1部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39、140頁)。
、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2月8日晚間7時許將所有車號9315-KP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吳濁流路口,後來於同日晚間8 時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及汽車電源線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及DVD車用電視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42、143頁)。
、證人即被害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12月8日下午6時許將所有車號6681-MZ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123 號旁,後來於同日晚間11時許發現該車之右前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汽車音響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48、149頁)。
、證人即被害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2月13日晚間11時許發現其停放在桃園縣桃園市○○路200 號附近之所有車號KK-8876號自小客車右後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NUSLIM隨身硬碟1個及電子字典1台等物,但警方通知他已尋回NUSLIM隨身硬碟1個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145、146頁)。
、證人即被害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2月15日下午4 時30分許將所有車號3016-PJ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路邊,事後經警方告知始得知該車之車牌2 面遭竊並將之懸掛在小偷作案之汽車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47、48頁)。
、證人即被害人E○○於警詢之證述。
其稱:她於96年12月15日下午6 時50分許發現其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前路段之所有車號4827-RU號自小客車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 汽車音響主機(含螢幕)1部及ETC主機1部(含儲值卡1張),當她正準備要報警處理時,警方已通知她抓到小偷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50、51頁)。
、證人即被害人J○○於警詢之證述。
其稱:他於96年12月15日下午7時5分許發現其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上之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6566-KK號自小客車右前座車窗遭人破壞,並失竊車內之DVD影音螢幕及ETC主機1 部(含儲值卡),但他在報警之前就收到通知說警方已抓到小偷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52、53頁)。
、證人黃詩凱於警詢及偵查中時之證述。
其稱:他是事後經由警方告知始知悉證人廖陳濱於96年11月中旬所贈送之MIO 衛星導航系統主機、SONY筆記型電腦及於96年12月間所寄放在其店內之黑色手提袋1個及白色布袋2個等物均係被告W○○所竊取之物品等物(見96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163 至166 、194至196頁)。
、證人廖陳濱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稱:被告W○○於96年4 月起,先後在臺北林口長庚醫院旁加油站、凱旋汽車修理廠附近及內壢交流道附近之啟英高中等地點,將伊所竊得之DVD汽車音響(以每部7千元之代價)、筆記型電腦2 部及GPS衛星導航系統主機5部等物品出售予他,他再以每部DVD汽車音響1 萬元之代價在臺北市○○○路及三重交流道附近出售與某綽號「小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至於MIO衛星導航系統主機及SONY筆記型電腦則交由證人黃詩凱使用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167至173頁)。
、扣案之作案手套2 雙、車窗玻璃擊破器1支、六角扳手2支、十字起子1支、電動十字起子1支、剪刀2把及手電筒1支等物(保管字號:97保年度字第52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97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卷宗第24、28頁)。
、贓物認領保管單12張(其中①ASUS手提式電腦1 部【含手提包1個】、無線上網卡1片業已發還予被害人p○○;
②SONY手提式電腦1 部(含記憶卡1張)、Qtek行動電話1支(含2G記憶卡1張)、SONY數位相機1 臺(含2G記憶卡1張)、讀卡機1臺、仿ROLEX手錶1支、仿LV女用背包1個業已發還予被害人K○○;
③手提式DVD主機1部及SONY-ERISSON行動電話1支業已發還予被害人地○○;
④IBM手提電腦1 部、CAIBO隨身硬碟1 個業已發還予被害人R○○;
⑤SAMSUNG行動電話1支業已發還予被害人午○○,由證人g○○代為領受;
⑥MIO行動電話1支業已發還予被害人子○○;
⑦NOKIA行動電話1支及IF皮夾1 個業已發還予被害人廬慧珍具領;
⑧ASUS行動電話1支業已發還予被害人辰○○;
⑨NUSLIM隨身硬碟1個業已發還予被害人C○○;
⑩車號3016-PJ號之車牌2 面業已發還予被害人黃○○;
⑪DVD音響主機(含螢幕)及ETC主機(含儲值卡)各1 部業已發還予被害人E○○;
⑫DVD螢幕1部及ETC儲值卡1張業已發還予被害人J○○等人)。
(見96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60至62頁,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36、75、97、115、119、135、147、200、204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月9日刑醫字第0960194129號鑑驗書1 份(見97年度偵字第959號偵查卷第209頁),其鑑驗結果略以:本案送檢編號3-1手套採樣標示B0000000處之DNA-STR型別,與被告W○○唾液之DNA-STR型別相同,該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分布機率預估為2.16×10(-18) 等情。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刑案現場照片暨被害人甲○○等人財物失竊採證照片共計202 張等(見96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35、39、43、54至59、63至78、118至147、174至178頁,97年度偵字第959 號偵查卷第16、19、22、25、29、32、39、42、45、48、51、56、59、62、65、68、71、78、81、84、87、90、96、10 0、103、106、109、112、122、125、128、131、138、141、144、150至169、193、196頁,97年度偵字第1612號偵查卷第14、15、18、19、22、23、26、29、32、35、38、41、53頁)。
、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W○○上揭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W○○共同持客觀上可用以攻擊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有危險性而足供作為兇器使用之電動十字起子、車窗玻璃擊破器、十字起子及剪刀等工具,而先後竊得被害人甲○○等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70所示之物品等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W○○與同案被告V○○,就附表編號68至70所示之加重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又被告W○○所犯70次加重竊盜罪行,犯意各別,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四)累犯:查被告W○○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8月29日以94年度易緝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5年4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又查被告W○○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犯罪時間各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爰各依法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強制工作: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
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
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次按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保安處分之宣告,應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
查被告W○○前所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75號竊盜案件之犯罪時間分別為93年4月及同年7月,行竊次數為2 次,本件竊盜案件之犯罪時間則為96年3 月間至同年12月,所犯竊盜次數為70次,被告W○○復自承:因染上毒癮,工作所賺的錢,不夠買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背面),依被告W○○在本案行竊時間在一天之中各個時段均有,是依被告W○○行竊之時間、次數、方式及態樣,均足證被告W○○確有犯罪之習慣,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資矯正。
(七)量刑:爰審酌被告W○○有上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素行非佳,未見悔改,竟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與他人財產安全,守法意識薄弱,惟被告W○○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八)沒收部分:至扣案之作案手套2雙、車窗玻璃擊破器1支、六角扳手2支、十字起子1支、電動十字起子1支、剪刀2把及手電筒1支等物,係被告W○○所有而供本案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W○○供承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廷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切勿逕送上級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 罪時 間│犯 罪 方 式│被害人│被 害 人 物 品│備 註│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及 地 點│ │ │ │ │(所犯法條) │
├──┼─────┼─────────┼───┼────────┼──────┼────────┤
│ 1 │於96年3 月│被告W○○先使用扣│甲○○│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8日上午7 │案之車窗玻璃擊破器│ │及PDA各1部等物。│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50分許,│將車號2960-BB號自│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減為有│
│ │在桃園縣中│小客車之車窗打破,│ │ │響主機1 部變│期徒刑肆月;扣案│
│ │壢市中山東│再使用扣案之手套、│ │ │賣。 │之作案手套貳雙、│
│ │路四段147 │六角扳手、十字起子│ │ │ │車窗玻璃擊破器壹│
│ │巷17弄1 號│、電動十字起子、剪│ │ │ │支、六角扳手貳支│
│ │旁停車場內│刀及手電筒等工具分│ │ │ │、十字起子壹支、│
│ │。 │別將車內之電源線或│ │ │ │電動十字起子壹支│
│ │ │汽車音響主機、衛星│ │ │ │、剪刀貳把及手電│
│ │ │導航系統主機及ETC │ │ │ │筒壹支等物,均沒│
│ │ │主機等線路剪斷,而│ │ │ │收之。 │
│ │ │竊取車內之財物。 │ │ │ │ │
├──┼─────┼─────────┼───┼────────┼──────┼────────┤
│ 2 │於96年3 月│被告W○○使用上開│b○○│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9日上午9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桃│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減為有│
│ │園縣中壢市│法,而竊取車號8826│ │ │響主機1 部變│期徒刑肆月;扣案│
│ │中正路507 │-AA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之作案手套貳雙、│
│ │號前。 │財物。 │ │ │ │車窗玻璃擊破器壹│
│ │ │ │ │ │ │支、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電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
│ │ │ │ │ │ │筒壹支等物,均沒│
│ │ │ │ │ │ │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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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於96年3 月│被告W○○使用上開│K○○│SONY手提式電腦1 │SONY手提式電│W○○攜帶兇器竊│
│ │30日上午8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部、Qtek行動電話│腦1部、Qtek │盜,累犯,處有期│
│ │時1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1支(含2G記憶卡1│行動電話1 支│徒刑捌月,減為有│
│ │在新竹市湳│法,而竊取車號R4-│ │張、SONY數位相機│(含2G記憶卡│期徒刑肆月;扣案│
│ │中街62號前│0639號自小客車內之│ │1臺(含2G記憶卡1│1 張)、讀卡│之作案手套貳雙、│
│ │。 │財物。 │ │張、讀卡機1臺( │機1 臺(記憶│車窗玻璃擊破器壹│
│ │ │ │ │含記憶卡1 張)、│卡1 張)、仿│支、六角扳手貳支│
│ │ │ │ │仿ROLEX手錶1支、│ROLEX手錶1支│、十字起子壹支、│
│ │ │ │ │仿LV女用背包1 個│、仿LV女用背│電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SOGO禮券、MIO1│包1 個等物業│、剪刀貳把及手電│
│ │ │ │ │69GPS1組、電腦硬│經被害人陳世│筒壹支等物,均沒│
│ │ │ │ │碟3顆、黑色背包1│豪具領(贓物│收之。 │
│ │ │ │ │個、高速公路回數│認領保管單見│ │
│ │ │ │ │票7張、現金600元│97年度偵字第│ │
│ │ │ │ │、車用充電器、MP│959 號偵查卷│ │
│ │ │ │ │3 錄音筆、投影機│第204 頁),│ │
│ │ │ │ │及外接DVD燒錄器1│其餘物品則經│ │
│ │ │ │ │部等物。 │被告W○○丟│ │
│ │ │ │ │ │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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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於96年5 月│被告W○○使用上開│X○○│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2日中午12│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1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8916│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光明九│-KU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12號前。│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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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於96年5 月│被告W○○使用上開│Y○○│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5日下午3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3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7439│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縣政二│-EB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101 號旁│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停車場內。│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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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於96年5 月│被告W○○使用上開│戊○○│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5日下午4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3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0991│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縣政二│-KP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101號旁 │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停車場內。│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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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於96年6 月│被告W○○使用上開│宙○○│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7 日中午12│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4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1312│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光明一│-RZ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光明夜市│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內。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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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於96年6 月│被告W○○使用上開│l○○│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7日晚間7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 部及高速公路回│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許,在新竹│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數票約50張等物。│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縣竹北市光│法,而竊取車號0405│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明九路爵士│-KR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高速公路│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悅大樓後方│財物。 │ │ │回數票約50張│、六角扳手貳支、│
│ │之公有停車│ │ │ │則經被告楊世│十字起子壹支、電│
│ │場內。 │ │ │ │新使用。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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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於96年6 月│被告W○○使用上開│n○○│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8 日中午12│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1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2823│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光明九│-RW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與嘉德街│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口之公有停│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車場內。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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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於96年6 月│被告W○○使用上開│T○○│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8 日中午12│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3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2276│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光明九│-KW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與嘉德街│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口之公有停│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車場內。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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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於96年6 月│被告W○○使用上開│q○○│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8日下午1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20分許,在│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新竹縣竹北│法,而竊取車號9596│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市○○路文│-HJ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化中心旁。│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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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於96年6 月│被告W○○使用上開│I○○│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8日晚間7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40分許,在│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新竹縣竹北│法,而竊取車號9333│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市○○○街│-MX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停車場內。│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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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於96年6 月│被告W○○使用上開│L○○│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9日晚間7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50分許,在│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新竹縣竹北│法,而竊取車號9807│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市○○○街│-RF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停車場內。│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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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於96年6 月│被告W○○使用上開│B○○│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9日晚間9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及手機1支等物│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20分許,在│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新竹縣竹北│法,而竊取車號3200│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市縣○○路│-RW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手機1 支│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與光明九路│財物。 │ │ │業經被告楊世│、六角扳手貳支、│
│ │口。 │ │ │ │新丟棄。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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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於96年7 月│被告W○○使用上開│P○○│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3日凌晨1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14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6766│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街│-MQ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755 巷25號│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路邊。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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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於96年7 月│被告W○○使用上開│酉○○│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3日上午7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2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9000│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光明九│-MN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68號前。│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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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於96年7 月│被告W○○使用上開│未○○│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分│W○○攜帶兇器竊│
│ │13日上午7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及衛星導航系統主│別以7千元、8│盜,累犯,處有期│
│ │時3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機各1部。 │千元之代價將│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6127│ │ │DVD 汽車音響│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街│-PQ號自小客車內之│ │ │主機及衛星導│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1177號前。│財物。 │ │ │航系統主機各│、六角扳手貳支、│
│ │ │ │ │ │1部變賣。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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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於96年7 月│被告W○○使用上開│庚○○│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3日晚間8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3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1717│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吳濁流│-EC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與文義街│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口。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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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於96年7 月│被告W○○使用上開│a○○│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4日中午12│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4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0628│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縣政九│-KP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與文平路│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口。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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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於96年7 月│被告W○○使用上開│r○○│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4日下午2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45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5566│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縣政二│-LW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432 號前│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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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於96年7 月│被告W○○使用上開│地○○│手提式DVD主機1部│手提式DVD 主│W○○攜帶兇器竊│
│ │27日下午3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SONY-ERISSON │機1 部、SONY│盜,累犯,處有期│
│ │時3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行動電話1 支等物│-ERISSON 行│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桃園縣蘆│法,而竊取車號8028│ │。 │動電話1 支等│作案手套貳雙、車│
│ │竹鄉○○路│-RX號自小客車內之│ │ │物業經被害人│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上。 │財物 │ │ │地○○具領(│、六角扳手貳支、│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單見97年度偵│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字第959號偵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查卷第36頁)│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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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於96年8 月│被告W○○使用上開│G○○│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0日下午3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31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0171│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路│-KL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上停車格內│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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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於96年8 月│被告W○○使用上開│己○○│汽車安全氣囊及喇│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0日下午4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叭2組等物。 │5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45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汽車安全氣│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5182│ │ │囊及喇叭2 組│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路│-ND號自小客車內之│ │ │等物變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上停車格內│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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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於96年8 月│被告W○○使用上開│O○○│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分│W○○攜帶兇器竊│
│ │10日下午5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及衛星導航系統主│別以7千元、8│盜,累犯,處有期│
│ │時1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機各1部。 │千元之代價將│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0801│ │ │DVD 汽車音響│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光明五│-RV號自小客車內之│ │ │主機及衛星導│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街新竹縣選│財物。 │ │ │航系統主機各│、六角扳手貳支、│
│ │舉委員會之│ │ │ │1部變賣。 │十字起子壹支、電│
│ │停車場內。│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
│ 25 │於96年8 月│被告W○○使用上開│巳○○│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0日下午5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31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8806│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光明五│-JW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與縣政五│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路口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
│ 26 │於96年8 月│被告W○○使用上開│j○○│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0日下午5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45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2728│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路│-CC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上停車格內│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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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於96年8 月│被告W○○使用上開│f○○│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9日晚間7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4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9612│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光明六│-PM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與縣政十│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一街口。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
│ 28 │於96年9月1│被告W○○使用上開│d○○│汽車音響主機1 部│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日下午6 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 │2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在│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汽車音響主│徒刑捌月;扣案之│
│ │桃園縣中壢│法,而竊取車號4569│ │ │機1部變賣。 │作案手套貳雙、車│
│ │市○○○路│-QK號自小客車內之│ │ │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二段與福州│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街口路邊。│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
│ 29 │於96年9 月│被告W○○使用上開│p○○│ASUS手提式電腦1 │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初某日晚間│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部(含手提包1 個│5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9 時許,在│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無線上網卡1 │將汽車安全氣│徒刑捌月;扣案之│
│ │桃園縣中壢│法,而竊取車號5752│ │片及汽車安全氣囊│囊2 顆;ASUS│作案手套貳雙、車│
│ │市○○路上│-MN號自小客車內之│ │2顆等物。 │手提式電腦1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 │財物。 │ │ │部(含手提包│、六角扳手貳支、│
│ │ │ │ │ │1 個)、無線│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上網卡1 片等│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物業經被害人│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p○○具領(│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贓物認領保管│之。 │
│ │ │ │ │ │單見97年度偵│ │
│ │ │ │ │ │字第959 號偵│ │
│ │ │ │ │ │查卷第200 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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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於96年9月5│被告W○○使用上開│丁○○│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日上午6 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許,在新竹│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縣竹北市三│法,而竊取車號8923│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民路260 號│-RU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附近。 │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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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於96年9 月│被告W○○使用上開│m○○│汽車音響主機1 部│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3日上午7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 │2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3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汽車音響主│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桃園縣中│法,而竊取車號6790│ │ │機1部變賣。 │作案手套貳雙、車│
│ │壢市○○路│-KX號自小客車內之│ │ │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128之2號前│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
│ 32 │於96年9 月│被告W○○使用上開│玄○○│汽車安全氣囊2 個│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5日晚間7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等物。 │5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59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汽車安全氣│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9200│ │ │囊2 個等物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縣政十│-KV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三街86號對│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面。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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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於96年9 月│被告W○○使用上開│癸○○│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分│W○○攜帶兇器竊│
│ │15日晚間8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及衛星導航系統主│別以7千元、8│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新│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機各1部。 │千元之代價將│徒刑捌月;扣案之│
│ │竹縣竹北市│法,而竊取車號8668│ │ │DVD 汽車音響│作案手套貳雙、車│
│ │文平路120 │-RY號自小客車內之│ │ │主機及衛星導│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巷對面停車│財物。 │ │ │航系統主機各│、六角扳手貳支、│
│ │格內。 │ │ │ │1部變賣。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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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於96年9 月│被告W○○使用上開│D○○│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分│W○○攜帶兇器竊│
│ │15日晚間8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及衛星導航系統主│別以7千元、8│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新│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機各1部。 │千元之代價將│徒刑捌月;扣案之│
│ │竹縣竹北市│法,而竊取車號6695│ │ │DVD 汽車音響│作案手套貳雙、車│
│ │文平路與吳│-RW號自小客車內之│ │ │主機及衛星導│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濁流路口。│財物。 │ │ │航系統主機各│、六角扳手貳支、│
│ │ │ │ │ │1部變賣。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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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於96年9 月│被告W○○使用上開│U○○│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5日晚間8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5 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1767│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縣政七│-KS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街公園旁。│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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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於96年9 月│被告W○○使用上開│H○○│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2日下午5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5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7033│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莊敬南│-QE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與成功一│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路口。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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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於96年9 月│被告W○○使用上開│壬○○│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8日下午6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3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6381│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縣政二│-HJ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旁。 │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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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R○○│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日下午6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IBM手提電腦1部│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在│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PSP 手上型遊樂│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桃園縣龜山│法,而竊取車號9926│ │器1部、CAIBO隨身│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鄉○○○路│-EB號自小客車內之│ │硬碟1個(含CABLE│賣;現金3 萬│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18巷內。 │財物。 │ │線)、印鑑1 顆、│元已花用;PS│、六角扳手貳支、│
│ │ │ │ │彰化商銀存摺1 本│P 手上型遊樂│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湯廷勇所有)及│器1部、印鑑1│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現金3萬元等物。 │顆、彰化商銀│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存摺1 本(湯│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廷勇所有)已│之。 │
│ │ │ │ │ │丟棄;IBM 手│ │
│ │ │ │ │ │提電腦1 部、│ │
│ │ │ │ │ │CAIBO 隨身硬│ │
│ │ │ │ │ │碟1個(含CAB│ │
│ │ │ │ │ │LE線)等物業│ │
│ │ │ │ │ │經被害人湯佳│ │
│ │ │ │ │ │晃具領(贓物│ │
│ │ │ │ │ │認領保管單見│ │
│ │ │ │ │ │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第959 號偵查│ │
│ │ │ │ │ │卷第7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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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寅○○│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3 日上午11│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3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5158│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光明六│-KV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東一段15│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6號前。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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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N○○│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分│W○○攜帶兇器竊│
│ │3日晚間7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及衛星導航系統主│別以7千元、8│盜,累犯,處有期│
│ │許,在新竹│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機各1部。 │千元之代價將│徒刑捌月;扣案之│
│ │縣竹北市光│法,而竊取車號0386│ │ │DVD 汽車音響│作案手套貳雙、車│
│ │明六路東一│-HH號自小客車內之│ │ │主機及衛星導│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段與自強北│財物。 │ │ │航系統主機各│、六角扳手貳支、│
│ │路口。 │ │ │ │1部變賣。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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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F○○│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分│W○○攜帶兇器竊│
│ │8日下午4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及衛星導航系統主│別以7千元、8│盜,累犯,處有期│
│ │40分許,在│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機各1部。 │千元之代價將│徒刑捌月;扣案之│
│ │新竹縣竹北│法,而竊取車號2898│ │ │DVD 汽車音響│作案手套貳雙、車│
│ │市○○○路│-JJ號自小客車內之│ │ │主機及衛星導│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縣府廣場前│財物。 │ │ │航系統主機各│、六角扳手貳支、│
│ │。 │ │ │ │1部變賣。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
│ 42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h○○│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4日上午7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3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1295│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縣政三│-PJ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11巷56號│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旁。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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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Z○○│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9日晚間9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34分前某│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時,在新竹│法,而竊取車號0376│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縣竹北市文│-RU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化中心旁。│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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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戌○○│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9日晚間8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 部及高速公路回│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新│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數票70餘張等物。│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竹縣竹北市│法,而竊取車號7609│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勝利一路與│-RR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高速公路│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莊敬三街路│財物。 │ │ │回數票70餘張│、六角扳手貳支、│
│ │口。 │ │ │ │業經被告楊世│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新使用。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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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k○○│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9日晚間11│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14分前某│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時,在新竹│法,而竊取車號8370│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縣竹北市文│-KP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化中心旁。│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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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e○○│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9日晚間11│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新│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竹縣竹北市│法,而竊取車號2010│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勝利二路頂│-KV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好商店前。│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
│ 47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c○○│汽車音響主機1 部│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7日晚間8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 │2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3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汽車音響主│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桃園縣中│法,而竊取車號0007│ │ │機1部變賣。 │作案手套貳雙、車│
│ │壢市元生三│-KV號自小客車內之│ │ │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街原住民會│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館旁。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
│ 48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丙○○│汽車音響主機1 部│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7日晚間9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 │2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桃│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汽車音響主│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園縣中壢市│法,而竊取車號6775│ │ │機1部變賣。 │作案手套貳雙、車│
│ │成章三街空│-MZ號自小客車內之│ │ │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地旁。 │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
│ 49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午○○│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分│W○○攜帶兇器竊│
│ │28日下午6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及衛星導航系統主│別以7千元、8│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新│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機各1部、SAMSUNG│千元之代價將│徒刑捌月;扣案之│
│ │竹縣竹北市│法,而竊取車號6152│ │及NOKIA手機各1支│DVD 汽車音響│作案手套貳雙、車│
│ │福興路體育│-HH號自小客車內之│ │及現金700 元等物│主機及衛星導│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場旁。 │財物。 │ │。 │航系統主機各│、六角扳手貳支、│
│ │ │ │ │ │1 部變賣;現│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金700 元已花│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用;NOKIA 手│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機1 支已丟棄│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SAMSUNG 手│之。 │
│ │ │ │ │ │機1 支由證人│ │
│ │ │ │ │ │g○○代被害│ │
│ │ │ │ │ │人午○○具領│ │
│ │ │ │ │ │(贓物認領保│ │
│ │ │ │ │ │管單見97年度│ │
│ │ │ │ │ │偵字第959 號│ │
│ │ │ │ │ │偵查卷第97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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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黃綉娥│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8日下午6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新│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竹縣竹北市│法,而竊取車號7529│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成功一路與│-RU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莊敬南路口│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旁。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
│ 51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卯○○│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8日晚間9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新│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竹縣竹北市│法,而竊取車號6060│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文平路與吳│-HK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濁流路口旁│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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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於96年10月│被告W○○使用上開│o○○│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分│W○○攜帶兇器竊│
│ │29日上午7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及衛星導航系統主│別以7千元、8│盜,累犯,處有期│
│ │時5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機各1部。 │千元之代價將│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3781│ │ │DVD 汽車音響│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光明一│-RR號自小客車內之│ │ │主機及衛星導│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196 號前│財物。 │ │ │航系統主機各│、六角扳手貳支、│
│ │。 │ │ │ │1部變賣。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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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於96年11月│被告W○○使用上開│宇○○│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日晚間7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行車紀錄器及數│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許,在新竹│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位相機各1部。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縣竹北市文│法,而竊取車號8489│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信路與吳濁│-KP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行車紀錄│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流路口旁。│財物。 │ │ │器及數位相機│、六角扳手貳支、│
│ │ │ │ │ │各1 部已丟棄│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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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於96年11月│被告W○○使用上開│亥○○│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日晚間9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在│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新竹縣竹北│法,而竊取車號2353│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市縣○○路│-PM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186號前。 │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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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於96年11月│被告W○○使用上開│子○○│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初某日晚間│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及MIO行動電話│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6、7時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1支等物。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桃園縣蘆│法,而竊取車號3267│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竹鄉中正北│-KR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MIO 行動│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上。 │財物。 │ │ │電話1 支已由│、六角扳手貳支、│
│ │ │ │ │ │被害人亥○○│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具領(贓物認│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領保管單見97│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年度偵字第95│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9 號偵查卷第│之。 │
│ │ │ │ │ │11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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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於96年11月│被告W○○使用上開│丑○○│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7日晚間8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廬慧珍│1部、皮包1個(內│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桃│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有現金2,000 多元│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園縣中壢市│法,而竊取車號8931│ │、信用卡及身分證│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中大路上。│-JU號自小客車內之│ │件)、外套1 件及│賣;現金已花│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 │財物。 │ │NOKIA行動電話1支│用;皮包1 個│、六角扳手貳支、│
│ │ │ │ │、IF皮夾1 個(內│、外套1 件、│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有現金2 萬多元、│信用卡、身分│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信用卡、身分證件│證件、汽車鑰│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汽車鑰匙1 支)│匙1 支已丟棄│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及側背皮包1 個等│;NOKIA 行動│之。 │
│ │ │ │ │物。 │電話1 支及IF│ │
│ │ │ │ │ │皮夾1 個已由│ │
│ │ │ │ │ │被害人廬慧珍│ │
│ │ │ │ │ │具領(贓物認│ │
│ │ │ │ │ │領保管單見97│ │
│ │ │ │ │ │年度偵字第95│ │
│ │ │ │ │ │9號偵查卷第1│ │
│ │ │ │ │ │1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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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於96年11月│被告W○○使用上開│辛○○│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18日下午2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新│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竹市○○街│法,而竊取車號0886│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1巷口。 │-KS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 │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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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於96年11月│被告W○○使用上開│i○○│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分│W○○攜帶兇器竊│
│ │25日上午11│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衛星導航系統主│別以7千元、8│盜,累犯,處有期│
│ │時4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機及ETC主機各1部│千元之代價將│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2510│ │。 │DVD 汽車音響│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市莊敬南│-QQ號自小客車內之│ │ │主機及衛星導│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路與成功一│財物。 │ │ │航系統主機各│、六角扳手貳支、│
│ │街口。 │ │ │ │1部變賣;ETC│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主機1 部已丟│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棄。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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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於96年11月│被告W○○使用上開│Q○○│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5日晚間8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及行動電話2支│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2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等物。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新竹縣竹│法,而竊取車號4250│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北文平路文│-PN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行動電話│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化中心旁。│財物。 │ │ │2支已丟棄。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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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於96年11月│被告W○○使用上開│S○○│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5日晚間9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新│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竹縣竹北市│法,而竊取車號7351│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自強五路與│-MX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成功一路口│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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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於96年11月│被告W○○使用上開│A○○│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25日晚間9 │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新│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竹縣竹北市│法,而竊取車號7038│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縣政六路停│-QR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車格內。 │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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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於96年12月│被告W○○使用上開│辰○○│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初某日凌晨│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 部、ASUS行動電│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1 時10分許│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話1支及現金約4,0│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在桃園縣│法,而竊取車號6068│ │00元等物。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蘆竹鄉忠孝│-KK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現金4,00│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西路與南昌│財物。 │ │ │0 元已花用;│、六角扳手貳支、│
│ │路口附近。│ │ │ │ASUS行動電話│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1 支業經被害│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人辰○○具領│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贓物認領保│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管單見97年度│之。 │
│ │ │ │ │ │偵字第959 號│ │
│ │ │ │ │ │偵查卷第135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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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於96年18月│被告W○○使用上開│M○○│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分│W○○攜帶兇器竊│
│ │8日晚間7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衛星導航系統主│別以7千元、8│盜,累犯,處有期│
│ │10分許,在│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機及ETC主機各1部│千元之代價將│徒刑捌月;扣案之│
│ │新竹縣竹北│法,而竊取車號2329│ │。 │DVD 汽車音響│作案手套貳雙、車│
│ │市○○○路│-RN號自小客車內之│ │ │主機及衛星導│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5號前。 │財物。 │ │ │航系統主機各│、六角扳手貳支、│
│ │ │ │ │ │1部變賣;ETC│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主機1 部已丟│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棄。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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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於96年12月│被告W○○使用上開│申○○│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分│W○○攜帶兇器竊│
│ │8日晚間7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及衛星導航系統主│別以7千元、8│盜,累犯,處有期│
│ │20分許,在│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機各1部。 │千元之代價將│徒刑捌月;扣案之│
│ │新竹縣竹北│法,而竊取車號9138│ │ │DVD 汽車音響│作案手套貳雙、車│
│ │市○○○路│-RU號自小客車內之│ │ │主機及衛星導│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東一段與莊│財物。 │ │ │航系統主機各│、六角扳手貳支、│
│ │敬北路口。│ │ │ │1部變賣。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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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於96年12月│被告W○○使用上開│乙○○│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8日晚間8時│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許,在新竹│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縣竹北市光│法,而竊取車號9315│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明一路與吳│-KP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濁流路口。│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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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於96年12月│被告W○○使用上開│天○○│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以│W○○攜帶兇器竊│
│ │8 日晚間11│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1部。 │7 千元之代價│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新│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 │將DVD 汽車音│徒刑捌月;扣案之│
│ │竹縣竹北市│法,而竊取車號6681│ │ │響主機1 部變│作案手套貳雙、車│
│ │光明六路12│-MZ號自小客車內之│ │ │賣。 │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3號旁。 │財物。 │ │ │ │、六角扳手貳支、│
│ │ │ │ │ │ │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 │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 │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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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於96年12月│被告W○○使用上開│C○○│NUSLIM隨身硬碟1 │被告W○○將│W○○攜帶兇器竊│
│ │13日晚間11│之扣案行竊工具,並│ │個及電子字典1台 │電子字典1 台│盜,累犯,處有期│
│ │時許,在桃│依上開之相同行竊手│ │等物。 │丟棄;NUSLIM│徒刑捌月;扣案之│
│ │園縣桃園市│法,而竊取車號KK-│ │ │隨身硬碟1 個│作案手套貳雙、車│
│ │中正路200 │8876號自小客車內之│ │ │業經被害人張│窗玻璃擊破器壹支│
│ │號附近。 │財物。 │ │ │峻誠具領(贓│、六角扳手貳支、│
│ │ │ │ │ │物認領保管單│十字起子壹支、電│
│ │ │ │ │ │見97年度偵字│動十字起子壹支、│
│ │ │ │ │ │第959 號偵查│剪刀貳把及手電筒│
│ │ │ │ │ │卷第147頁) │壹支等物,均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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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於96年12月│由同案被告V○○物│黃○○│車號3016-PJ號自│車號3016-PJ│W○○共同攜帶兇│
│ │15日下午4 │色財物及在場把風,│ │小客車之車牌2 面│號自小客車之│器竊盜,累犯,處│
│ │時30分許,│被告W○○則使用扣│ │。 │車牌2 面業經│有期徒刑捌月;扣│
│ │在新竹縣竹│案之六角扳手將車號│ │ │被害人黃○○│案之作案手套貳雙│
│ │北市莊敬北│3016-PJ號自小客車│ │ │具領(贓物認│、車窗玻璃擊破器│
│ │路路邊。 │之車牌2 面卸下,並│ │ │領保管單見96│壹支、六角扳手貳│
│ │ │將之懸掛在同案被告│ │ │年度偵字第74│支、十字起子壹支│
│ │ │V○○所有原車號30│ │ │91號偵查卷第│、電動十字起子壹│
│ │ │16-DB號自小客車上│ │ │61頁)。 │支、剪刀貳把及手│
│ │ │。 │ │ │ │電筒壹支等物,均│
│ │ │ │ │ │ │沒收之。 │
├──┼─────┼─────────┼───┼────────┼──────┼────────┤
│ 69 │於96年12月│由同案被告V○○物│E○○│DVD 汽車音響主機│DVD 汽車音響│W○○共同攜帶兇│
│ │15日下午6 │色財物及在場把風,│ │及ETC 主機(含儲│主機及ETC 主│器竊盜,累犯,處│
│ │時50分許,│被告W○○則使用扣│ │值卡1張)各1部。│機(含儲值卡│有期徒刑捌月;扣│
│ │在新竹縣竹│案之車窗玻璃擊破器│ │ │1張)各1部業│案之作案手套貳雙│
│ │北市縣政二│將車號4827-RU號自│ │ │經被害人莊貴│、車窗玻璃擊破器│
│ │路臺灣新竹│小客車之車窗打破,│ │ │櫻具領(贓物│壹支、六角扳手貳│
│ │地方法院竹│再使用扣案之手套、│ │ │認領保管單見│支、十字起子壹支│
│ │北簡易庭前│六角扳手、十字起子│ │ │96年度偵字第│、電動十字起子壹│
│ │路段。 │、電動十字起子、剪│ │ │7491號偵查卷│支、剪刀貳把及手│
│ │ │刀及手電筒等工具分│ │ │第60頁)。 │電筒壹支等物,均│
│ │ │別將車內之電源線或│ │ │ │沒收之。 │
│ │ │汽車音響主機、衛星│ │ │ │ │
│ │ │汽車音響主機、衛星│ │ │ │ │
│ │ │導航系統主機及ETC │ │ │ │ │
│ │ │主機等線路剪斷,而│ │ │ │ │
│ │ │竊取車內之財物。 │ │ │ │ │
├──┼─────┼─────────┼───┼────────┼──────┼────────┤
│ 70 │於96年12月│由同案被告V○○物│J○○│DVD 汽車音響主機│被告W○○將│W○○共同攜帶兇│
│ │15日下午7 │色財物及在場把風,│ │及ETC 主機(含儲│ETC主機1部丟│器竊盜,累犯,處│
│ │時5分許, │被告W○○則使用上│ │值卡1張)各1部。│棄;DVD 汽車│有期徒刑捌月;扣│
│ │在新竹縣竹│開之扣案行竊工具,│ │ │音響主機1 部│案之作案手套貳雙│
│ │北市○○路│並依上開之相同行竊│ │ │及ETC儲值卡1│、車窗玻璃擊破器│
│ │上。 │手法,而竊取車號65│ │ │張業經被害人│壹支、六角扳手貳│
│ │ │66-KK號自小客車內│ │ │J○○具領(│支、十字起子壹支│
│ │ │之財物。 │ │ │贓物認領保管│、電動十字起子壹│
│ │ │ │ │ │單見96年度偵│支、剪刀貳把及手│
│ │ │ │ │ │字第7491號偵│電筒壹支等物,均│
│ │ │ │ │ │查卷第62頁)│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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