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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5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重回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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