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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一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緣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而由被告於民國97年4月2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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