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易,606,2008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154之
(另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