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竹秩,141,2008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竹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7年4月21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700083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4 月16日19時2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593 號3 樓「愛世界美容坊」301 號 房。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四)查獲時間:97年4 月16日20時10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路593 號3 樓「愛世界美容坊」301 號房。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徐貴德於警訊中之供證。

(三)警員徐進龍所出具之偵查報告1 份。

(四)新竹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份、照片5 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