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竹秩,322,2008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竹秩字第322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LIN CHONLA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6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700186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N CHONLATIP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8 月15日19時4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中興百貨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在上述公共場所,意圖賣淫,以每次新臺幣2000元 之代價,而向喬裝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 派出所警員林敬翔拉客。

(四)查獲時間:97年8 月15日20時30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里○○街5巷1號東城大旅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警員林敬翔出具之偵查報告1 份。

(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1 份、外僑動態管理系統-居留資料查詢作業1 份、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