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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係民國75年12月16日出生之役齡男子,於94年6 月9日委由其祖母陳詹明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乙○○欲前往美國觀光之事由,代向新竹縣新埔鎮公所申請役男出境,並在役男出境申請書上切結「本人申請出境期限不得逾二個月,如屆期無故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願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並於四十歲除役前仍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並訂於94年8月24日應自行返國。
惟乙○○竟基於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之犯意,自94年6 月24日核准出境後,屆期仍滯留美國未歸,經新竹縣新埔鎮公所於94年10月20日以新埔民字第0940014968號函催告受通知人即乙○○之母甲○○○轉知乙○○返國,仍未獲置理。
嗣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於96年1 月8 日通知乙○○應於96年1 月19日接受徵兵檢查,仍不依規定受檢,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證據:(1)被告之母甲○○○於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之陳述。
(2)卷附新竹縣新埔鎮公所妨害兵役調查報告書、新竹縣新埔鎮公所役男出境申請書、新竹縣新埔鎮公所94年10月20日新埔民字第0940014968號催告函、新竹市東區區公所徵兵檢查通知書收據、96年1 月19日新竹市未兵役體檢名單、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96年10月15日函各1 份。
(3)依前揭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96年10月15日函文內容顯示,被告於94年6 月3 日向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申請美國學生簽證,學生簽證有效期間至99年6 月2 日始屆滿,而依上開新竹縣新埔鎮公所役男出境申請書所載,被告委由家人向新埔鎮公所係以出境美國觀光為由申請出境,然被告自始即申請學生簽證,而非觀光簽證,其顯可預見於完成學業所需期間內將受徵兵檢查,且事後其母收受新埔鎮公所之催告函後被告仍拒不返國受檢,其規避之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有服兵役之國民義務,竟以申請觀光為由而逃避徵兵處理,申請出境後即滯留國外迄今未歸,破壞兵役之公平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行為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又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各款限制減刑之罪,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輕其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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