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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任秀妍律師
張秀菊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竹北簡易庭97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中華民國97年1 月3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偵字第594 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50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2 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記載原判決認事用法誠難甘服,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核非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即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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