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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0月29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38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9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並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66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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