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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 月17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10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7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161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 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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