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訴,1275,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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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樓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墮胎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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