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訴,1283,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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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原本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其涉犯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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