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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新竹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顯有羈押之正當性,是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98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玉
法 官 邱玉汝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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