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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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