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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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