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訴,445,2008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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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進塗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竊盜罪嫌部分,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所犯加重強盜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於民國97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並經本院於97年 8月19日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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