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495巷2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甲○○
戊○○
丙○○
丁○○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542號),經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2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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