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訴,88,200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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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月23日執行羈押。

本案雖於97年4月10日辯論終結,並定97年4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蔡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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