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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具 保 人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羈押獲准,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將被告移審本院,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 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無著,嗣命警拘提,亦拘提未果,有回證、98年8 月28日審判筆錄、拘提報告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為憑。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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