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重訴,14,20091006,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涉犯加重竊盜、強盜故意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強盜故意殺人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證人尚待傳喚對質詰問,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

所犯加重竊盜罪部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並分別於98年2月11日、98年4月11日、98年6月11日、98年8月11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惟自98年2月4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