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重訴,17,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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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10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於民國97年12月8 日執行羈押,並自98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乙○○因另涉竊盜等案件(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4號判決、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07 號判決、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74 號判決、97年度竹北簡字第476 號判決、97年度易字第846 號判決)尚待執行,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執行刑期在案。

,該署檢察官已於98年3 月9 日起執行刑期,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3 月5 日97年執更典字第1070號、98年罰執典字第201 號、97年執典字第3232號、98年執典字第328號、98年執典字第427 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暫時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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