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重訴,8,2009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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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號(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徐國楨律師
被 告 乙○○
號(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蘇明淵律師
謝孟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480號、第3481號、第3482號、第3483號、第3513號、第4409號、第4930、第5301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02 號、第1433號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等二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等罪嫌,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等罪嫌,且所犯分別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 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7日及98年1 月27日各延長羈押2 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甲○○、乙○○二人自98年3 月27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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