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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697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乙○○對被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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