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附民,129,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01號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15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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