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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38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蕭汝芳
通 譯 黃永先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乙○○願給付甲○○新台幣32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一)97年4月8日當庭給付新台幣5萬元與原告甲○○簽收。
(二)97年5 月31日前直接交付新台幣27萬元與原告甲○○收受。
二、原告甲○○拋棄其餘民事請求。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蕭汝芳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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