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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彭惠珠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交簡上字第142號審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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