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8,交附民,13,2011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李振豊
陳虹霖
被 告 馬自強
上列被告馬自強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200號審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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