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8,交附民緝,1,200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丙○○
戊○○
甲○○○
乙○○○
被 告 己○○
(另案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蔡欣怡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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