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8,審交附民,3,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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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4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1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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