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8,審竹簡,177,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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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簡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陸個(均內含量微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且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竟基於持有之犯意,於民國97年11月16日晚間6 時40分許為警查獲前某日起,在不詳地點,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處,取得不詳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後予以持有。

嗣於97年11月16日晚間6 時40分許,在其位於新竹市○○路401 號住處,經其同意搜索,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6 個(均內含量微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對於伊持有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6 個之事實均坦承不諱(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14號偵查卷第6頁背面、26頁)。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6 個(均內含量微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保管字號:97年度保管字第190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查卷第30頁)。

(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1月10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092 號函(見上開偵查卷第35頁)。

其鑑定結果為:殘渣袋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

(四)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影本各1 份(見上開偵查卷第32、33頁)在卷可稽:對於被告甲○○於97 年11 月16日晚間9 時許在警局採尿(尿液編號:C -253), 經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陰性反應(未檢出),堪認被告甲○○於97年11月16日晚間9 時許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應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五)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執行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及查獲相關照片7 張等資料(見上開偵查卷第3 、10至13、15至18頁)。

(六)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甲○○曾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經送觀察、勒戒等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雖不構成累犯,但足徵其素行非佳,竟仍不知警惕,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持有之數量非鉅,及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考之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6 個(經送驗後,均內含量微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1 月10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092號函在卷可參,保管字號:97年度保管字第190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查卷第30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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