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8,簡上,34,2009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竹北簡易庭97年度竹北簡字第 512號簡易判決),經被告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宣示判決,茲因本案另查有其餘被害人,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訂於98年10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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