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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36號判決書、97年度訴字第984 號判決書、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23 號判決書及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17 號判決書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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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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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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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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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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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7年9 月5 日晚上│97年9 月5 日晚上│97年8月12日某時 │97年8月12日某時 │
│ │11時許 │11時許 │許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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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
│及案號 │字第1786號 │字第1786號 │字第1587號 │字第15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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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36│97年度訴字第1136│97年度訴字第984 │97年度訴字第984 │
│ 事│ │號 │號 │號 │號 │
│ 實├──┼────────┼────────┼────────┼────────┤
│ 審│判決│97年11月24日 │97年11月24日 │97年12月26日 │97年12月26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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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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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36│97年度訴字第1136│97年度訴字第984 │97年度訴字第984 │
│ 定│ │號 │號 │號 │號 │
│ 判├──┼────────┼────────┼────────┼────────┤
│ 決│確定│97年12月15日 │97年12月15日 │98年1月16日 │98年1月16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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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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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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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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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第11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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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7年11月15日晚上│97年11月15日晚上│97年12月7日中午 │97年12月6日晚上 │
│ │11時許 │11時許 │12時許 │11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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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
│及案號 │字第426 號 │字第426 號 │字第2359號、98年│字第2359號、98年│
│ │ │ │度偵字第1640號 │度偵字第16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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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2│98年度審訴字第32│98年度審易字第11│98年度審易字第11│
│ 事│ │3號 │3號 │7號 │7號 │
│ 實├──┼────────┼────────┼────────┼────────┤
│ 審│判決│98年8月31日 │98年8月31日 │98年9月28日 │98年9月28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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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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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2│98年度審訴字第32│98年度審易字第11│98年度審易字第11│
│ 定│ │3號 │3號 │7 號 │7號 │
│ 判├──┼────────┼────────┼────────┼────────┤
│ 決│確定│98年8月31日 │98年8月31日 │98年9月28日 │98年9月28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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