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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552 號判決書及98年度審訴字第668 號判決書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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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2項 │例第10條第1項 │
├─────┼───────┼───────┼───────┼───────┤
│犯罪日期 │98年4月8日下午│98年5月14日下 │98年5月14日下 │98年6月29日凌 │
│ │3時許 │午1時許 │午4時38分許回 │晨1時30分許 │
│ │ │ │溯96小時內之某│ │
│ │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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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
│)機關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
│及案號 │毒偵字第682號 │毒偵字第682號 │毒偵字第682號 │毒偵字第1074號│
│ │、第872號 │、第872號 │、第87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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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
│ 事│ │552號 │552號 │552號 │668號 │
│ 實├──┼───────┼───────┼───────┼───────┤
│ 審│判決│98年8月5日 │98年8月5日 │98年8月5日 │98年8月31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
│ 定│ │552號 │552號 │552號 │668號 │
│ 判├──┼───────┼───────┼───────┼───────┤
│ 決│確定│98年8月5日 │98年8月5日 │98年8月5日 │98年8月31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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