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8,聲,1632,2009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共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3 、4 、5 之罪,業經同案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